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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帮助青年被羁押730天无罪释放
来源:北京晚报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15日作者:
律师为他洗清罪名青年被羁押730天无罪释放


 

案发


 

四项罪名 青年被抓


  2001年11月21日,外省某村21岁的青年李文彬突然被公安局戴上手铐,推上了警车。这突如其来的厄运,对李家来说真是祸从天降。李文彬的父母不知道儿子到底犯了什么罪,一家人从此背上了巨大的压力,这座农家小院从此充满了阴霾,一家人被压得透不过气来。父母除了恐慌不安,就是整日泪流满面。

 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,以李文彬涉嫌强奸、抢劫、抢夺、盗窃罪,于2002年3月1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  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:李文彬于2001年六七月份伙同他人,在该县对女青年穆仪红、陈悦分别进行了轮奸;同年1月11日伙同他人抢劫该县石油公司某加油站现金1500元;同年4月21日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货车司机现金30余元;同年6月29日在该县和某市抢夺他人现金共计36000元;同年10月16日伙同他人在其村里盗窃一事主现金100余元及VCD、傻瓜照相机各一部,盗窃另一事主VCD和照相机各一部。

  该案送往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,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,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,仍然认为李文彬的犯罪成立,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,仅就强奸罪于2003年7月3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文彬提起了公诉。

 

调阅案卷 疑点重重


  2003年8月2日,李文彬的父亲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杨富壮律师,要求为儿子辩护申冤。杨富壮律师接受了李文彬父亲的委托后,立即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。经过认真查阅案卷,杨富壮律师发现案件疑点重重,漏洞百出。

  其一,案发时18岁的“受害人”穆仪红陈述前后矛盾。她在2001年12月19日14时陈述,在租房处对她轮奸时,是陆东峰专门到某专卖店去找的她,才到的租房处,又是陆东峰第一个对她进行奸污的,完了后又是陆东峰用摩托车将她送到专卖店的,对如此情节、顺序、各个环节说得那样逼真。而她在同年12月28日的陈述中又说没有陆东峰。

  另外,12月19日14时穆仪红陈述李文彬是第四个奸污她的,而在12月28日14时又陈述李文彬是第三个对她进行奸污的,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。

  其二,在强奸案中,精斑鉴定是至关重要的,然而,本案指控被告人多次强奸妇女,却没有一份关于精斑的鉴定。因此,本案缺乏最关键的证据。

  其三,“受害人”陈悦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:关于与柳铁成见面的地点,陈悦称是在南市场碰见的柳铁成,柳铁成则称是在街上碰见陈悦的。关于作案地点,陈悦称是在伊尔美的二楼西屋,而被告人均称是在三楼东屋。关于轮奸顺序,陈悦称李文彬是第五个轮奸她的,而陆东峰供述李文彬是第四个轮奸陈悦的。

  另外,柳铁成从三楼东屋出来后其他人同时进东屋,见到的情况却明显不一致,陆东峰称进门时见陈悦盖着被子还躺在床上,李见伟掀开被子见陈悦什么也没穿,头冲南正躺着,而李明亮称进屋后见陈悦正坐在床边要穿衣服。关于作案人数,陈悦称有李明亮,而陆东峰和柳铁成的供述却没有李明亮。

 

调查


 

两次会见 声声喊冤


  2003年8月19日,杨富壮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文彬,将自己的种种疑问一一倾倒出来。

  “起诉书指控你于2001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白天,还有一次是晚上,你和李见伟、柳铁成曾经对女青年穆仪红和陈悦进行轮奸,对不对?”听到杨律师问,李文彬立刻显得很无辜地摇着头说:“没有这回事啊。而且那时我还不认识柳铁成呢,我们是那年8月份以后才相识的。”

  杨富壮律师又问:“你和女青年穆仪红发生过性关系没有?你是不是曾在县城里租赁过房屋?”李文彬均称“没有”。

  “那你在铁路附近是否见到过穆仪红?”“去过,是和我的对象去的。”

  “你到底和穆仪红、陈悦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?要实事求是,不许说假话!”“没有。”

  杨富壮律师突然严厉地反问道:“公安机关讯问你时你承认轮奸穆仪红和陈悦,现在怎么又不承认了?”李文彬的眉头皱得更紧了,一脸委屈地低声道:“因为他们不承认就打。我冤枉!请为我申冤啊!”

 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,2003年9月7日杨富壮律师再次会见被告人李文彬时问他:“那年六七月份你都干什么了?”“我和同村的李老成每天买猪,一早四五点钟动身,下午四五点钟到县冷库杀完猪,支了钱才回家。”

  “这段时间里,你白天或者晚上去县城玩过没有?”“根本没有时间去玩啊。”

  “在买猪这段时间,你是否认识穆仪红、陈悦和柳铁成?”“不认识。我真的什么也没干!”

 

书面答辩 申请调查


  会见结束时,杨富壮律师从李文彬那里拿到了一份答辩状。其中写道:“检察院起诉我们在2001年六七月份一个白天在陆东峰租房处将穆仪红轮奸,同年6月一天下午在陆东峰租房处,将陈悦轮奸,这些完全是诬告。我有时间证人证明我的清白,请审判长详细查证。”

  李文彬称:“起诉书指控我们于2001年六七月份一个白天和同年6月的一天下午,在陆东峰租房处分别将穆仪红、陈悦轮奸,可当时陆东峰还没租下房子。房东能证明陆东峰租房是在同年8月,还可以到飞天信息部查证租房时间。

  还有2001年六七月份一天晚上在铁路边轮奸穆仪红之事,以上起诉涉及的3个事件完全没有依据。因为那时我根本就不认识柳铁成,更不用说共同作案了。而且陆东峰和穆仪红在谈恋爱,我和陆东峰又是从小一块玩到大的同村好朋友,我怎么可能做出这种对不起朋友的事?

  而且当时我根本还不认识陈悦和柳铁成,怎么可能和柳铁成去轮奸陈悦呢?我同年8月经李绍庄介绍才和柳铁成第一次相识的。后来在陆东峰租房处,陈悦是被柳铁成带着认识我的,陈悦和柳铁成两人在谈恋爱,我只是当天见过陈悦两次面,往后就再没见过。当天在场的有李绍庄和他的女朋友等四人。”李文彬请求法院调查取证,查明真相,“还我清白之身!”

  为了彻底弄清这些疑点,杨富壮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向受害人“调查取证申请书”。法院批准了杨富壮律师的调查申请,杨富壮律师随即向受害人展开了调查。

 

转折


 

“受害”女子 吐露实情


  随后,杨富壮律师找到了受害人陈悦,经过一番正言相劝,陈悦终于同意出具一份书面证词。她在亲笔书写的证词中提到:“我叫陈悦,初中文化,是电脑工作室员工。我从来没有被人奸污过。2001年在公安局,我的陈述不是事实。”

  “上午公安局几个人把我叫去,让我说事情经过。我开始并不承认有这回事,因为根本就没有,让我从何说起?他们纯属诬陷。后来他们就威胁我,说被抓的几个人都已承认了,是一个一个问的,他们说的都一致,完全吻合。他们说:“我们是为你们申冤的,他们做出这样禽兽不如的事来,你还维护他们?”我还是没说。他们说,如果我不说,就不让我走,甚至还要动刑,要不改天还去找我,直到我说了为止。再来,就不是开普通的面包车了,而是开警车,那可就不是什么好事了。村里人一传十、十传百,以后可怎么见人?我越想越害怕,就按他们的意思说了。我被他们吓哭了。”

  “他们说的那几个被抓的,我大都不认识,是公安局的一个人写好的,让我在上边按手印,之后才让我回家。这时已是晚上10点多,我跟家人说没什么事。我的心里很难受,可是又不敢说。希望你们能够替我做主,还我也还被关的几个人一个清白。”

  之后,杨富壮律师又找到了跟李文彬一起买猪杀猪的李老成,请他出具了李文彬没有作案时间的书面证言。

  “通过调查收集的这些证据,可见强奸之说纯属捏造。”杨富壮律师略松了口气。

 

庭审


 

当庭激辩 程序违法


  2003年9月10日,李文彬强奸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在法庭上,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以及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获取的口供和证据,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。

  杨富壮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证据。他一针见血地指出:“本案程序上严重违法。一是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违法取证,向陈悦取证时采用威胁和恐吓的手段,让陈悦在他们自己写好的笔录上签字,实属违法行为。二是被告人当庭提出,他在公安机关所作口供都是被屈打成招的,全都不是事实。”

  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彬共参与三次轮奸,其中对穆仪红两次、陈悦一次,这些指控除了“受害人”虚假的陈述和被告人屈打成招的供述之外,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印证,且“受害人”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不相吻合。”

  对于公诉人提交法庭的案卷材料,杨富壮律师一一列举了其中“受害人”穆仪红的陈述前后多处矛盾的地方。“另外,“受害人”的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也不一致。穆仪红时而称在租房处李文彬是第四个奸污她的,时而又称李文彬是第三个奸污她的,而李文彬却供述是第二个奸污她的。关于轮奸陈悦的事实更是不存在的。陈悦的陈述与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各不一致,包括见面地点、作案地点、轮奸顺序、强奸现场状态、作案人数等。”

  另外,杨富壮律师提出:“情节不符合逻辑,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。晚上那次强奸有“大喊大叫”的情节。在晚上大喊一声,几百米远处都能听见,但却没有一份听见大喊大叫的相关证据相印证。因此,这一情节是不能认定的。而本案指控被告人多次强奸妇女,却没有一份关于精斑的鉴定,缺乏最关键的证据。”

  “还有,根据同村李老成的证言,在此期间他和被告人李文彬做买猪生意,每天从凌晨三点忙活到晚9点,李文彬根本没到县城去过。而且作案时间与事实不符,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陆东峰租房处强奸两女子,可当时陆东峰根本还没有租房。“受害人”穆仪红是陆东峰的女友,陆东峰怎会当面让其他人轮奸自己的女友呢?这些指控明显不符合常理,又不符合逻辑,是完全不能够成立的。”

 

真相大白 无罪释放


  最后,杨富壮律师向法官特别声明:“所谓“被害人”陈悦的亲笔书面证词已说明了事实真相,她的第一句话就肯定地说:“我从来没有被人奸污过。”第二句话说:“在公安局我的陈述不是事实。”她揭露了公安机关威胁证人的违法行为,对于被抓的那几个人她也表示大都不认识。由此,“受害人”在公安局的陈述都是假的,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真实吗?综上所述,本案指控被告人李文彬犯有强奸罪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依法应宣告无罪,以维护法律的尊严!”

  经过法庭辩论,案件真相大白。最终,杨富壮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被采纳,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宣告被告人无罪时,市人民检察院本着尊重事实、严格执法的原则,要求撤回起诉,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,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决定对李文彬不起诉。

  至此,被关押了730天的李文彬获无罪释放,重见天日,他从黑暗的铁窗内回到了亲人的身边。